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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管理条例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特约研究员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特约研究员的管理,保障特约研究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意识,促进学习管理科学,充分发挥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特约研究员是一种荣誉职称,并非国家规定的技术职称。只有在各行各业取得管理方面的优秀成绩和学术水平,才能荣获这个荣誉。特约研究员不应从事与区域改革研究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聘任

第三条 特约研究员采取自愿申请,提交资质和成绩报告,再经特约研究员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最后报所长办公会审查签发批复函,方可发放聘书。

第四条 聘任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相当大学本科学历的资质;

2、在各级政府机构任职的行政管理干部,做出优异成绩;

3、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任职的优秀企业家、管理人员,做出优异成绩;

4、在社会各行各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做出优异成绩;

5、撰著并发表有关管理科学论文或著作,在管理科学界享有良好声誉的人士。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特约研究员的权利:

1、可以以特约研究员名义,对外进行区域改革研究进行交流与合作;

2、特约研究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成为“全国管理科学创新示范单位”、 “全国区域改革示范单位”,经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颁发证书和牌匾;

3、参与区域改革发展的全面建设,申请课题立项和项目研究;

4、任期内,优惠或免费出席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举办的各类商务活动,优先获得演讲机会;

6、个人或单位的优秀研究成果,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可协助推广;

7、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为个人或单位在京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特约研究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有关特约研究员的制度规定,维护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社会形象;

2、参与和完成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委托的课题研究,积极为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每年提交一篇有关管理科学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管理经验;

4、支持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建设,积极参与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举办的活动;

5、按时交纳特约研究员的通联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审批程序,聘任特约研究员应按自愿申请、单位同意、组织审查、专家评审、颁发证书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严格进行总量控制,全国特约研究员的聘用人数编制限制为100人,任职三年,任职期满,经审查优秀者,可延续聘任。

第九条 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的活动,或发现有违法违纪或有损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行为的特约研究员,将及时解聘,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为保障管理有序,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将成立特约研究员领导小组,具体执行本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特约研究员证书》的式样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区域改革发展研究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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